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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对保育员 进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6 0:00:00 作者: 浏览次数:4187 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对保育员

进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

 

(鲁劳社办〔2001〕89号2001年5月14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行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和完善保育员任职资格培训、鉴定制度,提高保育员保育水平和技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部长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育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对即将从事幼儿园保育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对拟晋升上一级别保育员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晋级资格培训。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应等级保育员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保育员。

(一)初级保育员

1、取得《山东省幼儿园保育员上岗证书》,履职1年以上;

2、初中毕业履职2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

(二)中级保育员

1、取得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履职3年以上;

2、初中毕业履职5年以上;

3、高中毕业履职3年以上;

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履职1年以上。

(三)高级保育员

1、取得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履职5年以上;

2、初中毕业履职9年以上;

3、高中毕业履职6年以上;

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履职5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及方式

讲授有关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保育员的职业道德及工作职责,幼儿生理、心理、教育及常见疾病预防和护理的基本知识,强化训练保育工作基本技能。

按照分期、分批和理论知识传授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培训。各级保育员的培训期限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课时。

三、考核鉴定内容及方式

保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全省统一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各市劳动保障局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试题和统一考务程序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核鉴定工作。申报高级保育员的,由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在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实施鉴定。中、初级保育员的鉴定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分为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两部分,两项成绩都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准入凭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四、加强培训基地及培训基地教育队伍建设

为保证培训质量,凡符合高级保育员申报条件的,统一由省教育厅委托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承担培训。中、初级保育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由各市教委(教育局)依托当地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进行培训。要逐步建立由县市区、市及省教育部门分别负责的初级、中级和高级保育员培训基地网络。凡承担保育员培训任务的单位,须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全省保育员的职业培训鉴定工作要按照“先试点,后普及”的原则,由省教育厅委托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开展培训试点工作,各市教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负责选拔的拟担任培训任务的专业教师,应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保育员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和考评员资格证书。

五、加强培训教材建设

保育员职业资格培训要严格按照省指定教材和培训大纲进行。在试点期间,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初级、中级和高级保育员职业标准,结合教育部人事司与工人考核委员会联合编写的《保育员应知应会》选定教学内容。在不断总结培训经验的基础上,自主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幼儿园保育员培训教材。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保育质量,是保证幼儿健康成长的关键环节之一。幼儿园保育员全部持证上岗且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水平,是依法治教和依法用工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对保育员任职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育员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争取全省保育员在三年之内全部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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