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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 行)—教职工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14/12/27 12:51:40 作者: 浏览次数:4068 次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教职工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一般应配备: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根据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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